【2022-10-26】RCA汙染案判決始末及參與經驗專題演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李秉宏律師
RCA汙染案判決始末及參與經驗專題演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李秉宏律師
撰文者:何欣庭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邀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李秉宏律師蒞臨演講,為同學分享有關「RCA汙染案判決始末及參與經驗」。李律師目前任職於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法務處,因其患有天生重度視障,幾乎看不見,仍努力不懈地學習法律,畢業於臺北大學法律系,並成為臺灣第一位盲人律師。
李律師首先介紹自己的學習生涯,因為大學無法使用點字學習,故只能利用錄音方式學習法律,而其也分享自己準備律師考試的方法,第一,時間管理;第二,體系性思考;第三,建立運動習慣,經其不懈地努力終於2004年以優異成績通過律師考試。
接下來,李律師進入本次演講主題:有關RCA汙染案之判決。民國58年RCA公司來台設廠,於75年被GE公司併購,日後又於77年轉賣予法國Thomsome公司。RCA公司生產電視機等產品的過程大量使用有機溶劑及焊錫,並且直接將有毒物質之廢水傾倒於水井中,導致地下水汙染。美國奇異公司收購RCA公司後再轉售給法國Thomsome公司,Thomsome公司有委請環保公司檢測、了解汙染情況後隨即脫產。在RCA公司營運期間中,該公司皆未告知員工應注意之安全事項,亦未阻止員工使用地下水作為日常用途,受害員工因此於87年間組成RCA受害人自救會準備,與RCA等公司進行訴訟。
RCA汙染案判決最高法院對於法律領域主要之貢獻在於,第一,因果關係的舉證,因有毒物質與疾病之關聯較難舉證,最高法院採用「疫學因果關係」之見解,只要具蓋然性即可;第二,損害賠償請求人分為A組、B組及C組,依疾病之嚴重程度分組,C組為無明顯疾病之員工之組別,而RCA等公司抗辯無明顯疾病不應請求損害賠償,但毒理學家認為只要接觸到有毒物質,DNA便會受損,身體權也因而受損,另外尚未檢查出疾病之員工因害怕得病,而心理恐懼、憂鬱,其心理健康權亦應認遭到損害;第三,雖有限公司之股東僅負有限責任,但當公司濫用權利,此時應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使子、母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第四,RCA公司提出時效抗辯乃權利濫用,因有毒物質對於人身之影響並非立即見效,故應非於接觸毒物開始計算時效,應於發現疾病才開始計算;且最高法院認為RCA等公司以時效作為抗辯事由,係屬權利之濫用。
演講尾聲,由李惠宗教授感謝李秉宏律師今日的蒞臨,以及其精采絕倫的演講,本次演講在同學與李秉宏律師合影的歡樂氣氛下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