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系
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與中山醫學大學牙醫系簽訂合作協議備忘錄,促進校際合作,充分利用教學資源,培育中山醫學大學牙醫系學生為法學碩士。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與中山醫學大學牙醫學系合作協議備忘錄
牙醫學士-法學碩士學位培育計畫
立備忘錄人 |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 (以下簡稱甲方) |
中山醫學大學牙醫學系 (以下簡稱乙方) |
第一條 甲乙雙方為促進校際合作,充分利用教學資源,便利學生修習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開設之課程,特簽訂本備忘錄。
第二條 實施內容
一、乙方學生依「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與中山醫學大學牙醫學系:牙醫學士-法學碩士學位培育計畫」(如附錄)自行申請。
二、乙方學生依「中山醫學大學國內外校際選課辦法」與「國立中興大學學生校際選課實施辦法」進行選課。
三、乙方學生符合計畫內容(附錄)規定之科目及學分後,且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
四、乙方學生考取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後,得依「國立中興大學學則」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入學程序。
五、關於雙重學籍之行政作業程序,得依甲乙雙方所屬學校之相關規定,於新生入學前辦理完成。
第三條 保密協定:甲乙雙方同意因執行本協議備忘錄所取得之個人資料,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規定執行相關事務。
第四條 本備忘錄如有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後,修訂實施。
第五條 本備忘錄有效期限至114年7月31日。